为了加速提高我校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医护人员的科研水平,进一步加强基础医学或其他非医学学科与临床医学的密切联系,不断提高临床教师的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特设立“江苏大学医学临床科技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 江大临床基金”)。为了充分发挥该基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江大临床基金,重点资助临床疾病的致病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研
究,兼顾临床教学改革项目,旨在加速提高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医护人员的科研水平,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各附院科技工作的指导,促进各附属医院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不断提高临床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二条 江大临床基金由相关医疗机构和单位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各单位申请的江大临床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本学科、专科发展前沿,或具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校和各医院学科发展的特点组织相关研究课题。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3.具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和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研究条件。
4.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填报内容真实。
第四条 江大临床基金项目针对不同需求、在科技研究发展的不同阶段、由项目所在单位给予不同等级的拨款。
第五条 欢迎国内外商业资本及民间资本共同参与对我校医学临床科技发展基金的投资。
二 申 报
第六条 江大临床基金项目资助范围为:鼓励在职医疗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立足各附院科研工作基础,优先支持新兴、交叉学科以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所在的学科;鼓励校内(学院与各附院之间)跨学科、跨部门的合作研究;强调课题的创新性,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性项目。
第七条 江大临床基金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学校每2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
第九条 依据本办法,学校每2年发布一次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申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各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的在编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申请项目应与临床医疗领域结合紧密,技术含量较高,具有潜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研项目数(含参加)不得超过两项。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文件必须齐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江苏大学医学临床科技发展基金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医院应对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择优推荐申报。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江大临床基金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咨询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组织医学专家(或授权医学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以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提交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实行全过程回避和保密。专家应回避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不得复制、抄录申请书内容,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并对咨询结果保密。
第十五条 江大临床基金项目立项后,学校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医院。
四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订《江苏大学医学临床科技发展基金项目任务书》(简称《任务书》),《任务书》由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相关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各执一份,作为拨款和结题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如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任务书》确定的条款,则撤销该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计划执行中,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授权医学部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江苏大学医学临床科技发展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反映项目的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等。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学校医学部备案。
第十八条 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医学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于各项目结题后,将完整的研究资料上交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对研究人员发生变动、研究内容上有重大调整以及需延期、中止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审批。其中延期项目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五 结 题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一般采取结题验收的形式。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验收申请书,附属医院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学校医学部。学校医学部审核后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工作应根据《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目标和要求,由学校组织的专家组对项目完成的水平与质量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结题验收评议。
六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江大临床基金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与研究相关的动物费、实验材料费、实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仪器租赁费、差旅费、版面费、项目管理费等,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中止、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项目经费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处理。
七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项目负责人如果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项目实施中取得重大突破、创新和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可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与产业处授权医学部负责解释。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科学技术与产业处
江苏大学医学部
二00五 年 十一 月